問: 什麼人可以申請自願安排?

答: 未獲解除破產之破產人士或還款有困難之債務人。

 

問: 自願安排有什麼優點?

答: 債務人可免受破產條例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; 對於一些專業人士, 如律師來說, 

      可保留其現有職銜。  

 

問: 自願安排的程序是怎樣?

答: 債務人需要先找一位代名人辦理有關手續; 然後, 破產人要向代名人提交還款建議,

      如果代名人同意, 便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。  債務人亦須提交一份資產負債狀況

      說明書。 之後, 法院會頒布臨時命令, 在此期間, 任何人在未經法院許可下, 不可進

      行任何針對債務人之法律訴訟及破產申請。 在臨時命令屆滿前, 代名人需向法

      院遞交報告, 指出是否需召開債權人會議之見解。 若有此需要, 代名人便曾提出

      開會之日期, 時間及地點。 法院於接獲代名人之報告後, 若認為有召開債權人會

      議的需要, 可將臨時命令延長, 給予債權人考慮有關建議之機會。 於債權人會議

       上, 各債權人會決定是否批准債務人之建議, 亦包括當中所有的修改。 而有關批准

      或修改必須獲大多數債權人通過決議(75%以上)。  而債權人會議之主席必須在會

      議舉行後7日內向法院遞交有關報告。於債權人會議批核之還款建議, 於會議當日

      即告生效。  

  

問:  自願安排之申請是否需要支付費用?

答:  若申請自願安排, 債務人必須支付初步按金港幣12,150元正;  而當債務人向法院申

       請臨時命令時, 須根據«破產(費用及百分率)令»中之表A第12項所訂之收費比率來

       支付法院費用。

 

問:  若還款建議於自願安排之程序下被批准, 是否對那小部份反對建議之債務人欠缺

       約束力?

答:  否。  若還款建議獲批准, 對所有債權人均具約束力。

問:  我是否適合作自願安排之申請? 想知更多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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