破產以外的選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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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自願安排
此項安排是於破產條例下之一項正式程序。債務人可向債權人和法院提出還款建議。
自願安排 Q & A
問: 什麼人可以申請自願安排?
答: 未獲解除破產之破產人士或還款有困難之債務人。
問: 自願安排有什麼優點?
答: 債務人可免受破產條例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; 對於一些專業人士, 如律師來說,
可保留其現有職銜。
問: 自願安排的程序是怎樣?
答: 債務人需要先找一位代名人辦理有關手續; 然後, 破產人要向代名人提交還款建議,
如果代名人同意, 便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命令。 債務人亦須提交一份資產負債狀況
說明書。 之後, 法院會頒布臨時命令, 在此期間, 任何人在未經法院許可下, 不可進
行任何針對債務人之法律訴訟及破產申請。 在臨時命令屆滿前, 代名人需向法
院遞交報告, 指出是否需召開債權人會議之見解。 若有此需要, 代名人便曾提出
開會之日期, 時間及地點。 法院於接獲代名人之報告後, 若認為有召開債權人會
議的需要, 可將臨時命令延長, 給予債權人考慮有關建議之機會。 於債權人會議
上, 各債權人會決定是否批准債務人之建議, 亦包括當中所有的修改。 而有關批准
或修改必須獲大多數債權人通過決議(75%以上)。 而債權人會議之主席必須在會
議舉行後7日內向法院遞交有關報告。於債權人會議批核之還款建議, 於會議當日
即告生效。
問: 自願安排之申請是否需要支付費用?
答: 若申請自願安排, 債務人必須支付初步按金港幣12,150元正; 而當債務人向法院申
請臨時命令時, 須根據«破產(費用及百分率)令»中之表A第12項所訂之收費比率來
支付法院費用。
問: 若還款建議於自願安排之程序下被批准, 是否對那小部份反對建議之債務人欠缺
約束力?
答: 否。 若還款建議獲批准, 對所有債權人均具約束力。
問: 我是否適合作自願安排之申請? 想知更多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