問: 破產後是否不能離港?
答: 否。 但破產人有責任通知破產受託人行程安排。
問: 破產人是否要將所有收入用來還債?
答: 否。 破產人之收入, 在扣除合理生活費後, 餘額才交予破產受託人償還債項。
問: 破產人可過奢侈生活嗎?
答: 不可以。破產人不可以自費出外旅遊, 光顧名店等。
問: 個人破產, 會否連累配偶或親人一同清還債務?
答: 不會。
問: 破產人於國內或香港以外的物業是否要申報?
答: 要申報。
問: 若破產人是公務員, 其工作機構或部門會否得知其破產?
答: 會。 因為根據現行法例, 破產管理署署長必須通知破產人所屬之部門主任秘書, 庫務署及公務員事務局。
問: 在遞交破產申請後, 破產人可否繼續借貸?
答: 不可以。
問: 破產後可否購買物業或汽車?
答: 不可以。
問: 破產後是否不能繼續供養父母及子女?
答: 破產人可向受託人申報供養父母及子女。
問: 更多疑問?
答: 可致電本行法律諮詢專線 - 9346 0076